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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曹执字第169-3号

裁判日期: 2014-04-22

公开日期: 2015-08-05

案件名称

北京华峰明远物资经销有限公司与中铁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中铁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唐山工职院项目经理部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华峰明远物资经销有限公司,中铁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中铁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唐山工职院项目经理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曹执字第169-3号申请执行人北京华峰明远物资经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雁栖路2号3幢301室。法定代表人陈玉明,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中铁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四通路2号。法定代表人武宪功,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中铁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唐山工职院项目经理部。本院在执行北京华峰明远物资经销有限公司与中铁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中铁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唐山工职院项目经理部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我院已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曹执字第16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郑建英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 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