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自刑执字第251号
裁判日期: 2014-04-22
公开日期: 2014-11-17
案件名称
杜勇义减刑案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自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杜勇义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自刑执字第251号罪犯杜勇义,现在四川省自贡监狱服刑。罪犯杜勇义因犯故意伤害罪,经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8月29日以(2006)乐刑初字第3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杜勇义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倩抚养费12211.28元、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容勇7709.90元,交通费及误工损失2000元,以上共计21921.18元。2006年10月25日,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6)川刑终字第895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09年8月14日,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9)川刑执字第1180号刑事裁定书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减刑后,刑期自2009年8月14日起至2027年8月13日止;2011年11月23日,本院以(2011)自刑执字第203号刑事裁定书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减刑后,刑满释放日期为:2025年9月13日。执行机关四川省自贡监狱于2014年4月14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四川省自贡监狱认为罪犯杜勇义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接受改造,悔改表现突出,建议对其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杜勇义在服刑期间遵守监规,认真学习,完成劳动任务,悔改表现突出。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的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杜勇义在服刑期间,悔改表现突出,应予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杜勇义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减刑后,刑满释放日期为2024年3月13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昌华审判员 黄建儒审判员 郭庆春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邓莉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