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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宽民初字第933号

裁判日期: 2014-04-22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马文林与天津第一市政公路工程有限公司承秦高速承德段第十八合同段项目经理部、天津第一市政公路工程有限公司、河北省承德市承秦高速公路管理处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宽城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文林,天津第一市政公路工程有限公司承秦高速承德段第十八合同段项目经理部,天津第一市政公路工程有限公司,河北省承德市承秦高速公路管理处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宽民初字第933号原告马文林。被告天津第一市政公路工程有限公司承秦高速承德段第十八合同段项目经理部。负责人田延军职务:项目经理被告天津第一市政公路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殷增民职务:董事长被告河北省承德市承秦高速公路管理处。法定代表人静天文职务:处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文林与被告天津第一市政公路工程有限公司承秦高速承德段第十八合同段项目经理部、天津第一市政公路工程有限公司、河北省承德市承秦高速公路管理处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暂时无法向法院提供有效证据,原告马文林于2014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马文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675减半收取2337.5元,由原告马文林负担。审判员  宋敬宏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侯欣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