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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桐民一初字第00196号

裁判日期: 2014-04-22

公开日期: 2014-09-05

案件名称

高杨志与方江根、张月风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桐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杨志,方江根,张月风,陶桂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桐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桐民一初字第00196号原告:高杨志,男,1977年4月10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肖培进,安徽同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方江根,男,1959年8月1日出生,汉族。被告:张月风,女,1960年5月10日出生,汉族,系被告方江根妻子。被告:陶桂香,女,1976年8月5日出生,汉族。原告高杨志诉被告方江根、张月风、陶桂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4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高杨志的委托代理人肖培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方江根、张月风、陶桂香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高杨志诉称:被告方江根与被告张月风系夫妻关系。2013年8月8日,被告方江根以购房为由,向原告借款50000元,借款期限为3个月,并约定借款月利率为银行同期利率四倍。被告陶桂香作为担保人签字。后经原告催讨,被告未付。现提起诉讼,要求被告立即归还借款50000元及每月利息1000元至还清止,被告陶桂香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方江根、张月风未予答辩。被告陶桂香未予答辩。经审理查明:被告方江根与被告张月风系夫妻关系。2013年8月8日,被告方江根以购房为由,向原告借款50000元,双方并订立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借款期限自2013年8月8日至2013年11月8日计3个月,借款利率为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四倍,还款方式为一次性现金支付,同日原告给付被告方江根借款50000元,被告方江根出具借条,被告陶桂香在借款合同和借条上注明系担保人。2013年12月31日,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立即归还借款50000元及每月利息1000元至还清止,被告陶桂香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在审理中,被告方江根给付原告借款14000元。上述事实,有原告的陈述,原告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借款合同、被告出具的借条等在卷佐证。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公民之间的借贷,双方对返还期限有约定的,一般应按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出借人随时可以请求返还,借方应当根据出借人的请求及时返还。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本案被告方江根与张月风系夫妻关系,债权人就其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故原告高杨志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方江根、张月风给付借款36000元和借款利息5376元(按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年利率5.6%的四倍自2013年8月8日起计算至2014年4月18日止计8个月)计41396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陶桂香在被告方江根出据的借条和借款合同上签字担保时对保证方式和保证范围均未作出约定,因此,被告陶桂香对本案借款承担连带责任保证,故对原告要求陶桂香对本案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四十四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方江根、张月风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原告高杨志借款本金36000元,借款利息5376元(按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年利率5.6%的四倍自2013年8月8日起计算至2014年4月18日止计8个月)计41396元;被告陶桂香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被告方江根、张月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文忠审 判 员  周玲菊人民陪审员  余中明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张 丽附相关法律条文及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第四十四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六条保证的方式有:(一)一般保证;(二)连带责任保证。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十九条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第二十六条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