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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巨民立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4-04-22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李二夫与买卖合同纠纷、修理、重作、更换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巨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巨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巨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巨民立字第1号起诉人李某某,农民,住巨鹿县。2014年4月21日,本院收到李某某的起诉状,诉称其于2012年7月与被诉人某某水泥制件厂订立买卖水泥板合同,预订水泥板共计28块,约定总价款3000元,预付定金100元。2012年8月19日被告将28块水泥板送到原告处上板后,发现被告所售水泥板中7块有横裂竖裂等严重质量问题。我当即向被告要求更换,被告施工人员让找厂长解决,后被告厂长来我家看后明确表示给予更换,但至今虽经我多次催办仍未更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为我更换7块有质量问题的水泥板并赔偿损失1500元;或赔偿我4000元由我自行更换。经审查,本院认为,因买卖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而本案起诉人与被诉人之间系口头买卖合同关系,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确定经济纠纷案件管辖中如何确定购销合同履行地问题的规定》,口头购销合同纠纷案件不依履行地确定管辖。故本案只能由被告住所地即隆尧县人民法院管辖,我院没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李某某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杨沛珍审判员  辛少猛审判员  张 秋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田来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