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深中法立民终字第869号
裁判日期: 2014-04-22
公开日期: 2014-07-25
案件名称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惠州中心支公司与潘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惠州中心支公司,潘娥,博罗县尼科材料表面处理有限公司,代义刚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深中法立民终字第86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惠州中心支公司。负责人:陈飞龙。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潘娥,女,汉族,1955年3月17日生。原审被告:博罗县尼科材料表面处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红萍。原审被告:代义刚,男,汉族,1981年4月25日生。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13)深龙法布民初字第3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在上诉过程中,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惠州中心支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上诉费,应按其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惠州中心支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刘欢飞审判员 林君良审判员 李 祥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庆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