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济高新区民初字第174号
裁判日期: 2014-04-22
公开日期: 2015-08-04
案件名称
王耀与山东置城集团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济高新区民初字第174号原告王耀。委托代理人齐春峰(特别授权),山东佳仕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山东置城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高新区金宇路47号置城国际中心B座5楼。法定代表人柳文东,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胡冬,该公司法律顾问。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耀诉被告山东置城集团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耀于2014年3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王耀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财产保全费119元,由被告山东置城集团有限公司自愿负担。审 判 长 俎 彤审 判 员 谢振平人民陪审员 秦贞运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杨艳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