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德民保字第38号
裁判日期: 2014-04-22
公开日期: 2014-09-16
案件名称
申请人汇通信用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德阳分公司与陈玲合同纠纷案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德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汇通信用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德阳分公司,箫丙,陈玲,肖琼会,林超,肖宗伟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德民保字第38号申请人汇通信用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德阳分公司。负责人李大龙,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曾无畏。被申请人箫丙。被申请人陈玲。被申请人肖琼会。被申请人林超。被申请人肖宗伟。本院于2014年3月14日作出(2014)德民保字第27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银行存款900万元的冻结或等值财产的查封、扣押。审判长 陈华刚审判员 文 斌审判员 王新川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庄梦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