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棣商初字第613号
裁判日期: 2014-04-22
公开日期: 2015-06-10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棣县支行与赵广富、赵广林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棣县支行,赵广富,赵广林,赵广甫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棣商初字第613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棣县支行,住所地:无棣县中心大街131号。法定代表人梁仁强,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孙文泉,该行职员,(特别授权)。被告赵广富。被告赵广林。被告赵广甫。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棣县支行诉被告赵广富、赵广林、赵广甫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棣县支行于2014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棣县支行自愿撤回诉讼请求,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棣县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棣县支行负担。审 判 长 秘杰云审 判 员 李青青人民陪审员 梁光胜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赵连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