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滨汉民初字第1035号

裁判日期: 2014-04-22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贾迎春与天津金厦环海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迎春,天津金厦环海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滨汉民初字第1035号原告贾迎春。被告天津金厦环海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汉沽府南街天华宾馆东侧。委托代理人刘宇。本院在审理原告贾迎春诉被告天津金厦环海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行为真实、自愿、合法,故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贾迎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按规定收取人民币48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朋林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媛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