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魏行初字第00006号
裁判日期: 2014-04-22
公开日期: 2014-07-02
案件名称
张某某、张某某不服魏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为第三人王某某颁发的魏房产权证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魏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魏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河北省魏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魏行初字第00006号原告张某某,男,汉族,农民。原告张某某,男,汉族,农民。被告魏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第三人王某某,男,汉族,农民。原告张某某、张某某不服魏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为第三人王某某颁发的魏房产权证张二庄乡字第01043**号房屋所有权证的具体行政行为,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和第三人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张某某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损害国家、集团和他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张某某撤回起诉。诉讼费用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李胜涛审 判 员 李 伟代理审判员 陈合强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李艳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