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南法茅民一初字第23号
裁判日期: 2014-04-22
公开日期: 2015-05-06
案件名称
唐某某与陈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某某,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衡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南法茅民��初字第23号原告唐某某,男,1979年2月10日出生,汉族,衡南县人。被告陈某某,女,1985年11月6日出生,汉族,衡南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唐某某诉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唐某某于2014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唐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唐某某负担。审判员 肖峰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谢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