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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南法茅民一初字第23号

裁判日期: 2014-04-22

公开日期: 2015-05-06

案件名称

唐某某与陈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某某,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衡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南法茅民��初字第23号原告唐某某,男,1979年2月10日出生,汉族,衡南县人。被告陈某某,女,1985年11月6日出生,汉族,衡南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唐某某诉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唐某某于2014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唐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唐某某负担。审判员  肖峰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谢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