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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沈铁西民一初字第2083号

裁判日期: 2014-04-22

公开日期: 2014-06-24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某诉被告汪某某、被告沈阳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汪某某,沈阳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沈铁西民一初字第2083号原告王某某。被告汪某某。被告沈阳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梁某,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某。原告王某某诉被告汪某某、被告沈阳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2013年10月25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伟担任审判长(主审)与审判员鲁慧和人民陪审员年晶晶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某,被告汪某某。被告沈阳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张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某某诉称,原告系沈阳市铁西区房主,物业管理公司系被告沈阳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原告2005年年底入住。该楼主体建筑7层,其中7楼住宅面积相当于其他楼层的2/3,另1/3面积为开发商赠送的阁楼,该阁楼为原房主自建,是原告6楼住宅的屋顶。7楼房主即被告汪某某在装修过程中,私自砸通7楼和6楼之间的楼板,私自改动煤气管线,原建筑防水受到严重破坏。目前,只要下雨,原告的厨房东西两侧即从7楼的楼上墙壁往下漏雨,连雨天时要同时用几个盆接水,由于漏雨较多,导致墙体污损、橱柜及天花板变形,此种情形已严重影响原告的正常生活和工作。原告与被告汪某某及被告沈阳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多次协商与沟通,但始终无法得到满意的答复,相反漏雨的情况越来越严重。故诉至贵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对六楼楼顶漏雨部位进行维修,确保不再漏雨,请求判令被告对原告厨房东部和西部因漏雨造成的污迹进行清理和粉刷,请求判令被告将改造过的煤气管线恢复原状,请求判令被告对原告因漏雨开裂变形的橱柜及天花板进行修复,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安全部诉讼费用。被告汪某某辩称,这个房子是我2011年购买的二手房,房主当时没有说明任何漏水地方,2011年我拿到钥匙后,楼下说漏雨,下楼看了没有漏水迹象,对煤气管道改造,由于房屋的构造的问题,煤气管道必须改造,物业给统一建造的,收到传票后我方与楼下协商过,但是楼下说还是到法院讲一讲。被告沈阳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辩称,我们是作为物业服务企业,只是针对园区的公共设施维护和养护,正常的物业服务范围,不包括原告诉状上所称的服务,都属于开发商遗留问题,跟我方无关,物业公司已经尽到了物业管理服务,履行了物业管理服务,原告的损失不是我方的行为造成的,我公司不负责赔偿原告,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阳光棚是物业公司统一规划,业主自己拿钱实施做的,不是物业公司给做的。经审理查明,被告汪某某与原告王某某系楼上楼下邻居,居住于沈阳市铁西区爱工北街20号,物业管理公司为被告沈阳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另查明,经物业公司统一规划,被告家的露台加盖了阳光棚。又查明,被告曾对可能存在的漏点进行了补修,在本院审理期间,原告家未曾漏过水。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笔录,房产证复印件、照片等证据在卷佐证,这些证据已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根据原告提供的现有证据,本院只能查明原告家曾经漏过水的事实,而无法查明原告家漏过水的原因是由于被告私改燃气管线所致或是加盖阳光棚所致亦或是房屋建筑质量存在问题所致。原告举证不能应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王某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由原告王某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在上诉期满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后,逾期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张 伟审 判 员  鲁 慧人民陪审员  年晶晶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许 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