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兰刑一初字第103号
裁判日期: 2014-04-22
公开日期: 2014-12-26
案件名称
赵文斌、高海泊、刘晶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兰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朝成,倪芳,徐超,赵文斌,高海泊,刘晶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判 决 书(2013)兰刑一初字第103号公诉机关甘���省兰州市人民检察院。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徐朝成。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倪芳。诉讼代理人杜卫东,甘肃中天律师事务所律师。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徐超。法定代理人徐士仁。被告人赵文斌。辩护人郭维宏,甘肃合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高海泊。辩护人张佳云,甘肃中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刘晶。辩护人朱爱芸,甘肃合睿律师事务所律师。甘肃省兰州市人民检察院以兰检公诉一诉(2013)10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文斌、高海泊、刘晶犯故意伤害罪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徐朝成、倪芳、徐超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甘肃省兰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海龙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徐朝成及其诉讼代理人杜卫东,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徐超及其���定代理人徐士仁,被告人赵文斌、高海泊、刘晶及辩护人郭维宏、张佳云、朱爱芸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兰州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2012年12月25日22时许,在本市西固区公园路424号“乐豪”KTV,被告人高海泊就客人白富才、徐超在包厢内过生日将蛋糕涂抹在沙发上的问题提出赔偿,后发生争执并相互厮打,白富才被高殴打致伤,白富才离开时扬言找高报复。期间,被告人高海泊打电话叫来被告人赵文斌、刘晶等人帮忙。约23时20分许,白富才、徐超纠集徐虎、徐强等人再次返回“乐豪”KTV,找到高海泊对其进行殴打,被告人赵文斌、刘晶见此情景冲出包厢参与殴斗,在互殴过程中,被告人赵文斌持刀捅刺对方,被告人高海泊、刘晶则实施拳打脚踢,后徐强被赵文斌捅伤,经送兰州军区总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徐超受伤后鉴定为轻伤。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报案材料、物证照片、证人证言、鉴定意见、视听资料及说明、被告人供述等证据,以支持其指控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赵文斌、高海泊、刘晶无视国法,在公共场所实施故意伤害行为,致一死一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惩处。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徐朝成、倪芳诉称:由于被告人赵文斌、高海泊、刘晶的犯罪行为,给其造成经济损失共计341001元。其中:医疗费2298元、停尸费12770元、死亡赔偿金299780元、丧葬费16453元、办理丧事支出的交通费6800元、食宿费600元、误工费2313元。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徐超诉称,由于被告人赵文斌、高海泊、刘晶的犯罪行为,给其造成经济损失共计20248元。其中:医疗费1741元、交通费360��、误工费3147元、后期手术费15000元。庭审中,被告人赵文斌、高海泊、刘晶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均不持异议,且当庭表示自愿认罪。被告人赵文斌的辩护人提出:被害人徐强和徐超对本案的发生有重大过错;本案虽系被告人赵文斌持刀将被害人捅伤,但赵文斌是被高海泊叫去制止其被人再次伤害,并且在得知高海泊被被害人等人殴打时才从包厢出去制止殴打;赵文斌归案后坦白全部犯罪事实,有悔罪表现,且系初犯、偶犯,请求对被告人赵文斌从轻处罚。被告人高海泊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高海泊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被害人在本案中具有过错;高海泊归案后主动交代犯罪事实,有悔罪表现,且系初犯、偶犯,请求对被告人高海泊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刘晶的辩护人提出:被害人徐强、徐超对本案发生有重大过错;被告人刘晶只对被害人徐超���行了殴打,对被害人徐强并没有实施伤害行为,因此刘晶不应承担被害人徐强死亡的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晶系从犯,依法应对其减轻处罚;被告人刘晶归案后悔罪、认罪,且系初犯、偶犯。经审理查明,2012年12月25日22时许,在兰州市西固区公园路424号“乐豪”KTV会所,被告人高海泊就客人白富才、徐超在包厢内过生日将蛋糕涂抹在沙发上的问题提出赔偿,后发生争执并相互厮打,白富才被高海泊殴打致伤,白富才离开时扬言找高报复。期间,高海泊打电话叫来被告人赵文斌、刘晶等人帮忙。约23时许,白富才、徐超纠集徐虎、徐强等人再次返回“乐豪”KTV,找到高海泊对其进行殴打,赵文斌、刘晶见此情景冲出包厢参与殴斗,在互殴过程中,赵文斌持刀捅刺对方,高海泊、刘晶则实施拳打脚踢,后徐强被赵文斌捅伤,经送兰州军区总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徐强系生前被他人持单刃扁平刺器戳刺致心脏破裂、因大失血合并心包填塞死亡。徐超受伤后鉴定为轻伤。另查明,由于被告人赵文斌、高海泊、刘晶的犯罪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徐朝成、倪芳造成各种经济损失共计39789元。其中:抢救费2036元、停尸费15700元、丧葬费16453元、交通费3000元、食宿费600元、误工费2000元;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徐超造成各种经济损失共计5541元。其中:医疗费1741元、伤情鉴定费440元、交通费360元、误工费3000元。上述事实,有经公诉机关及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当庭出示,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1、报案材料,证实徐朝成(被害人徐强之父)向公安机关报称,2012年12月25日23时许,其子徐强在西固公园附近的“乐豪”KTV被他人用凶器扎入心脏,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遂报案。2、现场勘查笔录、现场方位示意图��现场勘验检查提取痕迹、物品登记表、现场照片,证实案发现场位于西固区公园路“乐豪”KTV会所。进门为大厅,大厅东北角一过道长7.5米、宽1.5米;过道西侧南数第一间为V013号包厢;过道东侧南数第二间为V088号包厢。在“乐豪”KTV会所台阶西0.5米处地面发现提取滴落状血迹一处;V013包厢南侧过道地面发现提取擦拭状血迹一处。公安人员绘制现场方位示意图并对现场情况拍照固定。3、被害人徐超陈述,2012年12月25日晚,他过生日,并邀请朋友白富才、岳修俭、徐德林等人在西固“乐豪”KTV会所一包厢内喝酒娱,在娱乐过程中他们将生日蛋糕涂抹在沙发上了。当他们要离开会所时,被该会所的两名服务生拦住要求他们进去把包厢收拾一下,他们没同意,服务生叫来了经理。经理抽出皮带打白富才,当时就把白富才的头打破了。白富才就打电话叫来了他姐夫徐虎及���虎一起来的徐强、侯海滨和一个不认识的男子。他们进到KTV大厅后就和“乐豪”里的人打在一起了。他在拉架时,有人把他踢了一脚,并将他拉到过道尽头拳打脚踢,他的鼻子被打破了,有人撕住他的头发在地上拖。后岳修俭把他扶到医院,诊断为:鼻骨骨折伴断端错位。4、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经被告人赵文斌对犯罪的现场进行辨认,确认西固区公园路“乐豪”KTV会所的大厅及过道,即为其实施故意伤害犯罪的地点;经被告人高海泊对其丢弃作案工具的现场进行辨认,确认七里河区南滨河路吴家园丁字路口黄河边向西约1000米的黄河岸边沙滩上,是其丢弃作案凶器的地点,并且在现场发现了其丢弃的作案工具单刃刀一把;5、提取物证笔录及照片,证实公安人员于2012年12月26日10时20分许,在兰州市七里河区南滨河路吴家园丁字路口黄河边向西约1000米的黄河岸边的沙滩上提取到被告人高海泊于12月26日1时30分许丢弃的单刃刀一把。刀柄长12厘米,刀刃长10.3厘米,刀柄为不锈钢镶嵌棕色塑料。经被告人赵文斌对12把不同编号、不同规格的刀子照片进行混杂辨认,确认编号为9号照片上的刀子,即为其在西固“乐豪”KTV会所实施伤害时使用的凶器。后经被告人赵文斌当庭辨认,亦确认当庭出示照片上的刀具是其实施伤害犯罪时使用的凶器。6、鉴定意见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证实死者左胸锁中线第5、6肋间一2.5cm长纵形创口,创缘整齐,创角上钝下锐,有血液从创口流出;解剖检验,见左胸部创口致第5肋间软骨断裂进入胸腔,左侧胸腔内积血,量约1700ml,左肺萎陷;右侧胸腔内无积液,右肺未见损伤。心包膜于心尖部见5×3.5cm大小薄层血肿,清除血肿见心包膜一1.8cm长创口,心包内有20ml积血、左心室壁见一1.3cm长形创口,创周���挫伤带,深及左心室腔内。提取鉴材及处理:提取心血血样备鉴;提取肝脏组织100g、胃内容物100ml做理化检验。鉴定意见:徐强系生前被他人持单刃扁平刺器戳刺致心脏破裂、因大失血合并心包填塞死亡。理化检验意见书,证实所送鉴材未检出常规氰化物;砷、汞金属毒物;毒鼠强;常规催眠镇静药;常规生物碱类;苯丙胺类;常规有机磷农药成份。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证实徐超之损伤属轻伤;徐虎之损伤属轻微伤;白富才之损伤属轻微伤。生物物证鉴定书,证实在送检的折叠刀上的可疑血迹检出人血反应,经STR分型检验及遗传统计学分析,支持该血迹为徐强所留,不支持其他随机个体所留;在送检的现场可疑血迹中均检出人血反应,经STR分型检验及遗传统计学分析,支持以上血迹为徐超所留,不支持其他随机个体所留。7、视听资料,证实经当庭播放的监控录像显示2012年12月25日23时许,在“乐豪”KTV大厅及过道被告人赵文斌、高海泊、刘晶与本案被害人徐强、徐超等人互殴的情况。8、证人证言证人白富才的证言,证实当时他和岳修俭、徐超在“乐豪”KTV结账准备离开时,从“乐豪”KTV追出来三、四个服务员说他们把包厢弄脏了,让他们打扫,并把经理叫来了。经理拿着皮带抽打他们,他的头被打破了,之后徐超的姐姐过来就报警了。他给徐虎打了电话,徐虎就带着徐强和侯海滨过来了,并进到“乐豪”KTV。当他进去的时候,徐虎他们已经开始打了,场面比较混乱。证人徐虎的证言,证实白富才给他打电话说被人打了。他就和徐强、侯海滨、沈鹏来到西固公园门口,见白富才头破了。他们就进到“乐豪”会所,他问谁打的?不到一分钟,有七、八个小伙就从吧台旁边的走道里出来了,他们就和对方��打起来。他在高海泊的后背上砸了五、六拳,他们一起的也打高海泊。在互殴中,他看见一个短头发,较瘦的小伙用刀子指着他们。当他们退到门外时发现徐强不在,他就又冲了进去。他感觉到左腹部被刀子戳了一下,并见拿刀的小伙从大厅的茶几上踩着过来,在他的后背捅了一下。他站起来时,头上被玻璃瓶子砸了一下,他就跑出门外。他跑到西固公园门口的停车场去开车,见徐强走到大约距离车三米处就跌倒在地。后他将徐强送到兰州军区总医院,抢救了约半小时,徐强就死了。证人岳修俭的证言,证实2012年12月25日晚,他去“乐豪”参加徐超的生日。到23时许,他们结账准备走时,KTV的服务生让他们把包厢收拾一下,结果就打了起来。其中一个人用皮带抽打白富才,另外一个持扫帚打白富才,白富才就给他姐夫打了电话。二十分钟后,白富才的姐夫徐虎带着四、五个人过来了,徐虎就带着这些人进到“乐豪”KTV。他进去的时候已经打起来了,场面比较混乱。证人徐德林的证言,证实结完帐,他们准备离开“乐豪”会所时,有两个服务生追过来说你们把蛋糕涂抹在包厢里,进去收拾一下,要么赔偿,白富才就说了不赔钱的意思。服务生叫来会所的经理和白富才吵了起来,白富才把经理推了一把,经理用皮带抽打白富才,白富才的头被打破了。后他们一起走到西固公园花园处,白富才说,我今天第一次被别人打了,这口气咽不下去,我要叫人出气。证人沈鹏的证言证实,2012年12月25日晚,徐强、徐虎、侯海滨在他租住处闲聊,这时徐虎接了个电话说小舅子被别人打了,过去看一下。后他们就赶到西固公园门口的停车场。徐虎的舅子说,我没受过这种气,这气我一定要出。他们就全部进到“乐豪”会所。徐虎的舅子拉出���个服务生就打,徐强、徐虎就和对方打了起来。他看见徐强被对方打倒在大厅旁边的过道里,就把徐强拉上跑出“乐豪”会所的门外,接着徐强又进到会所内,他也跟着进到大厅,见大厅人很多,徐强肚子上都是血。他把徐强拉上跑到会所大门外,徐强当时就躺在门口的台阶上了。证人侯海滨的证言,证实徐虎带着他们进到“乐豪”KTV后,他看见从两边走廊里过来好多人,就转身跑出来了。证人蒋斌的证言,证实从会所外面冲进了五、六个小伙,冲在最前面的小伙一进大厅就喊:“是谁打的我兄弟,抓住往翻里剁。”说完就把旁边站的服务生XXX踢了两脚,并让他去找高海泊。XXX用对讲机呼叫,这时高海泊出现在大厅吧台的拐角处。那帮小伙就冲过去对高海泊拳打脚踢,他在劝架的时候,从V088包厢里出来了三、四个小伙,其中一个光头小伙说,先不要动手,有什么事情往清楚里说。但那帮小伙没有理会,于是双方就厮打在一起了。那个光头提着一个灭火器准备要砸,但被高海泊拦住了,光头手里拿着一把匕首朝大厅方向走了。他见墙上的一块玻璃碎了,就打电话报警。在大厅里,他看见高个子要打光头,那光头站在大厅的茶几上,给那个要打他的高个子小伙后背上划了一刀。证人蒋东的证言,证实高海泊与V013包厢里出来的一个客人相互争吵,高海泊先把客人胸前捣了一拳,客人把高海泊肚子上踢了一脚,自己也摔倒在地。高海泊追上客人一顿拳打脚踢,并用皮带在客人身上、头上抽打了三、四下,把客人的头打破了,客人打电话叫人要打高海泊。后对方来了七、八个人,冲进大厅对高海泊一顿拳打脚踢,把高海泊从大厅打到过道里。高海泊叫来的两个人也开始打对方,也是一顿拳打脚踢。赵文斌手里拿着一把���子把一个胖小伙的后背衣服划破了,对方的人就全部跑出大厅了。9、破案报告及抓获经过,证实案发后,公安机关依法传唤被告人高海泊、赵文斌、刘晶,其三人对故意伤害他人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2012年12月28日,本案犯罪嫌疑人王民洋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10、被告人供述被告人赵文斌的供述,证实2012年12月25日22时30分许,高海泊给他打电话,让他叫几个人到“乐豪”来。当时他和刘晶、马海龙、王民洋几个人在西站的“八度慢摇吧”喝酒。到“乐豪”后,高海泊将他们安排在V088包厢就出去了。没过几分钟,高海泊跑进来说,有人打我。他们出去后见一群小伙追打高海泊。他们就过去劝打高海泊的人,对方就连他们三人一起打,后来双方互殴。在打斗中他拿起一个红色灭火器朝一个小伙身上砸,结果那个小伙被刘晶抓住头发摔倒在一边,没打上,他又把��火器扛在右肩想打人,被高海泊夺下了。当时场面很乱,期间他被打急了,就掏出随身携带的一把水果刀追到大厅,对方的人都跑出去了,他就往回走,结果对方又冲了进来,他们几个人就在大厅门口打起来了。由于他的鼻子和嘴出血了,他就跳到茶几上追过去打,在打斗过程中他拿刀子乱挥了几下,后和刘晶、王民洋三人打车跑了。当时就是持刀乱划,用刀划在一个人的上半身了,具体位置记不清了。被告人高海泊的供述,证实他给赵文斌打电话说刚才离开的几个客人扬言找人要打他,让赵文斌先过来再说。过了一会,赵文斌、刘晶、王民洋、马海龙就来了,他把赵文斌等人迎到V088包厢坐下。一个服务生说,他们来了,他走到KTV过道时就把对方碰上了。对方六、七个人就围上来对他拳打脚踢,赵文斌等人就过来了,除马海龙没有动手外,赵文斌、刘晶、王民洋和他就开始追打对方,赵文斌拿上一个灭火器去打对方,他就把灭火器要了过来放下,并见刘晶把一个小伙的头发拽住后进行殴打,他就上去也打了几拳。对方其他人都出去了,但不到一分钟对方的人又进来了,他们就把对方拦住不让离开。赵文斌和那个身高1米8左右的小伙打了起来,在打的过程中赵文斌掏出刀子一刀捅在那个小伙的腹部,那个小伙捂着肚子坐在大厅的沙发上。在赵文斌刚把那个小伙捅伤后,他们中已经出门的一个小伙又冲进来去打赵文斌,赵文斌就用刀捅向那小伙胸口,那小伙退了一下,是否捅上了没看清楚。被告人刘晶的供述,证实当时对方六、七个人,在KTV的过道里围着打高海泊,他们四人就冲过去打对方。他冲过去把对方那个小伙的头发撕住,然后一脚踹到那个小伙的胳膊上,并朝那个小伙脸上打了几拳,被打的小伙就蹲下来,他就又踢了几脚,后跑到KTV大厅把一个小伙压在沙发上打了几拳。同案人王民洋的供述,证实他、赵文斌、刘晶、马海龙进到“乐豪”大厅,高海泊带他们去了一个包厢。不到几分钟,高海泊推门进来说,有人打我,他们就出去看,见六、七个人在过道围着打高海泊。赵文斌、刘晶就冲过去和对方的人打在一起了。赵文斌拿出一个灭火器去打人,结果被人把灭火器拿走了。他看见赵文斌把刀子掏出来,指着对方的人,后与对方就打到一起了,一直从过道打到KTV大厅。赵文斌在大厅把对方一个高个子后背上捅了一刀,刘晶捡起一块烟灰缸的玻璃碎片,冲过去把一个大高个子按在沙发上打了。11、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交的身份证复印件及相关票据,证实其与被害人的关系以及所遭受的各种经济损失。以上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本院予以确认。在本院审理期间,被告人赵文斌亲属主动交来向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徐朝成、倪芳的赔偿款50000元,向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徐超的赔偿款2000元;被告人高海泊亲属主动交来向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徐朝成、倪芳的赔偿款40000元,向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徐超的赔偿款2000元;被告人刘晶亲属主动交来向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徐朝成、倪芳的赔偿款30000元,向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徐超的赔偿款2000元。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文斌、高海泊、刘晶无视国法,故意伤害他人身体,造成一人死亡,一人轻伤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赵文斌持刀捅刺被害人徐强,致被害人死亡;被告人高海泊纠集同案人,积极参与故意伤害犯罪,其二人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被告人刘晶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故对被告��刘晶的辩护人所提刘晶系从犯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对其应依法减轻处罚。对于被告人赵文斌、高海泊、刘晶的辩护人所提被害人对本案发生具有过错的辩护意见,经查,案发前,在“乐豪”KTV门前,白富才、徐超被高海泊等人殴打,徐超的姐姐已经电话报案。但白富才将其被打之事又电话告知其姐夫徐虎,徐虎即叫上徐强等人到“乐豪”KTV会所与本案三名被告人互殴,故被害人对本案发生具有一定责任。对于被告人高海泊的辩护人所提高海泊系从犯的辩护意见,经查,在“乐豪”KTV门口,高海泊听到白富才欲叫人报复,即打电话叫来赵文斌等人,并在“乐豪”KTV与被害人进行互殴,造成一死一轻伤的严重后果,被告人高海泊在共同犯罪中起纠集作用,应系主犯。故对被告人高海泊的辩护人所提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鉴于被告人赵文斌、高海泊、刘晶法庭上自愿认罪并委托其亲属主动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的情节,可酌情对其三人从轻处罚。对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徐朝成、倪芳、徐超所提民事赔偿的诉讼请求,其合理部分应予支持。对于被告人赵文斌、高海泊、刘晶亲属主动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徐朝成、倪芳的经济损失共计12万元;赔偿附带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徐超的经济损失共计6000元,上述赔偿款有利于化解本案矛盾并可最大限度地填补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经济损失,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三十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判决���下:一、被告人赵文斌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12月26日起至2027年12月25日止)。二、被告人高海泊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12月26日起至2023年12月25日止)。三、被告人刘晶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12月26日起至2016年12月25日止)。四、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徐朝成、倪芳的经济损失共计39789元,由被告人赵文斌赔偿40%,即赔偿15915.6元(包括其亲属主动赔偿的在案款50000元);由被告人高海泊赔偿40%,即赔偿15915.6元(包括其亲属主动赔偿的在案款40000元);由被告人刘晶赔偿20%,即赔偿7957.8元(包括其亲属主动赔偿的在案款30000元)。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徐超的经济损失共计5541元,由被告人赵文斌、高海泊、刘晶各自赔偿2000元(包括其亲属主动赔偿的在案款共计6000元)。被告人赵文斌、高海泊、刘晶对上述赔偿款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五、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徐朝成、倪芳、徐超的其他诉讼请求。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岳 龙审 判 员 张伟民代理审判员 宋世明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马 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