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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武海法证字第00069号

裁判日期: 2014-04-22

公开日期: 2014-06-23

案件名称

江苏惠宁能源有限公司与江苏中源矿业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海事证据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惠宁能源有限公司,江苏中源矿业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七十条

全文

武汉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武海法证字第00069号请求人:江苏惠宁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镇江市丹徒区上党镇润扬工业园。组织机构代码:77466443-3。法定代表人:夏云珠,总经理。被请求人:江苏中源矿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建国西路锦绣嘉园8-2-1608。组织机构代码:66491848-X。法定代表人:张敏,总经理。请求人江苏惠宁能源有限公司因与江苏中凯海运有限公司、江苏中源电力燃料有限公司、张敏及被请求人江苏中源矿业集团有限公司间的船舶物料和备品供应合同纠纷,于2014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海事证据保全申请,请求对被请求人江苏中源矿业集团有限公司的工商登记资料进行保全。本院经审查认为,请求人江苏惠宁能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和第七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请求人江苏惠宁能源有限公司的海事证据保全申请;二、对被请求人江苏中源矿业集团有限公司的工商登记资料予以提取或复制。当事人对本裁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利害关系人对海事证据保全有异议的,可在2014年5月5日前向本院提出异议。审判员  蔡四安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冯兴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