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株石法行初字第18号
裁判日期: 2014-04-22
公开日期: 2014-06-21
案件名称
马某与某分局不服强制拘留决定一审行政裁定书18
法院
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某,株洲市某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株石法行初字第18号原告马某某,男,1969年出生,汉族,株洲市人,现住株洲市石峰区。被告株洲市某分局,住所地株洲市。负责人樊某。原告马某某诉被告株洲市某分局不服强制拘留决定一案,本院于2014年4月21日立案受理。在诉讼过程中,原告马某某于2014年4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马某某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其在本案宣告判决前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马某某承担(本院决定免收)。(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张新华审 判 员 陈 利人民陪审员 黄显家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喻 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