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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开执字第185-1号

裁判日期: 2014-04-22

公开日期: 2014-12-08

案件名称

山东东方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与莱州市万特达精密制造有限公司等追偿权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东方信用担保有限公司,莱州市万特达精密制造有限公司,烟台东嘉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李海光,迟蓬勃,王明义,马希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开执字第185-1号申请执行人山东东方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赵磊,执行董事。被执行人莱州市万特达精密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莱州市。法定代表人刘风义,董事长。被执行人烟台东嘉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法定代表人李海光,经理。被执行人李海光,男,1979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蓬莱市。被执行人迟蓬勃,女,1977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蓬莱市。被执行人王明义,男,1972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芝罘区。被执行人马希娥,女,1974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芝罘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开商初字第23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11月15日查封了被执行人莱州市万特达精密制造有限公司所有的机器设备一宗(详见查封扣押清单),责令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欠款200万元、违约金20万元、律师费8万元、案件受理费12520元、保全费500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申请执行人申请拍卖上述机器设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莱州市万特达精密制造有限公司所有的机器设备(详见查封扣押清单)以清偿债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忠涛审判员  孙永刚审判员  汪田基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来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