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芗民初字第3044号
裁判日期: 2014-04-22
公开日期: 2014-05-27
案件名称
艾美百货(漳州)有限公司与福州德克士食品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艾美百货(漳州)有限公司,福州德克士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芗民初字第3044号原告艾美百货(漳州)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华民,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赵志强,福建联谊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谢章扬,福建联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福州德克士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魏应行。本院在审理原告艾美百货(漳州)有限公司诉被告福州德克士食品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院宣判之前,以与被告已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艾美百货(漳州)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733元,减半收取5366.50元,由原告艾美百货(漳州)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佐玉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周颖鸿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