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宣民一初字第00937号
裁判日期: 2014-04-22
公开日期: 2014-10-27
案件名称
闻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闻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宣民一初字第00937号原告:闻某某,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被告:刘某某,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闻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闻某某于2014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对自己诉权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闻某某撤回对被告刘某某的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闻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廷伟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高齐雨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