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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中江民初字第1389-1号

裁判日期: 2014-04-22

公开日期: 2014-06-17

案件名称

李某某诉韩某某婚姻无效纠纷一审判决书

法院

中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韩某甲

案由

婚姻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七条,第十条

全文

四川省中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中江民初字第1389-1号原告:李某某,女,1968年5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王荣珍,女,1956年11月4日出生,干部。被告:韩某甲,男,1965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原告李某某诉被告韩某甲婚姻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3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兴明适用简易程序,于2014年4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王荣珍、被告韩某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某某诉称:原、被告系表兄妹关系。原、被告于1986年10月未经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1987年8月10日登记结婚。同居生活期间,原、被告长期因性格不合、家庭琐事等发生争吵、打架。故原告李某某诉至法院,请求宣告原、被告的婚姻无效;依法分割共有财产;诉讼费由原、被告共同承担。被告韩某甲辩称:我与原告是近亲结婚,结婚后我们夫妻关系一般,我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告李某某之母是被告韩某甲之父的姐姐。原告李某某与被告韩某甲于1986年10月未经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1987年8月10日补办结婚登记,1987年8月生育1子韩某乙。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一致陈述及经本院确认的身份证、户籍证明、婚姻登记档案、村民委员会证明、本院调查证人韩某某、王某某的证言等证据予以证明。本院认为:原、被告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结婚,属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其婚姻无效,不受法律保护,原、被告自始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原告李某某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符合婚姻法的规定,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七条第(一)项、第十条第(二)项的规定,判决如下:原告李某某与被告韩某甲的婚姻无效。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已交纳)。本判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兴明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 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