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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礼民初字第155号

裁判日期: 2014-04-22

公开日期: 2014-05-12

案件名称

苟昌勤诉王继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礼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礼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世龙,祁亚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礼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礼民初字第155号原告杨世龙,男。被告祁亚荣,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杨世龙诉被告祁亚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世龙于2014年4月22日以双方已达成保证还款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世龙在审理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撤诉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世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50元,减半收取225元,由原告杨世龙承担。审 判 长  赵志清审 判 员  张桂香代理审判员  剡 欣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杨满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