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礼民初字第155号
裁判日期: 2014-04-22
公开日期: 2014-05-12
案件名称
苟昌勤诉王继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礼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礼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世龙,祁亚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礼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礼民初字第155号原告杨世龙,男。被告祁亚荣,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杨世龙诉被告祁亚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世龙于2014年4月22日以双方已达成保证还款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世龙在审理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撤诉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世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50元,减半收取225元,由原告杨世龙承担。审 判 长 赵志清审 判 员 张桂香代理审判员 剡 欣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杨满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