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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满民初字第177号

裁判日期: 2014-04-22

公开日期: 2016-12-15

案件名称

王善梅与李建民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满洲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满洲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善梅,李建民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满洲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满民初字第177号原告王善梅,女,1973年1月3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内蒙古自治区满洲里市。被告李建民,男,1961年12月3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内蒙古自治区满洲里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善梅与被告里建民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4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善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培尧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 晶附: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