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襄新民调确字第00578号
裁判日期: 2014-04-22
公开日期: 2014-10-24
案件名称
黄某某与郭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黄某某,郭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襄新民调确字第00578号申请人黄某某,男,1976年5月23日出生。申请人郭某某,男,1939年4月14日出生。本院于2014年4月15日受理了申请人黄某某、郭某某因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后,依法指定代理审判员刘桢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黄某某、郭某某因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发生纠纷,于2014年1月3日经襄阳市樊城区交通事故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黄某某承担郭某某医疗费7012元、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后期治疗费合计5800元;此事故一次性调解完毕,双方签字生效,后不再议。因该调解协议生效已超过三十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的规定,本院对该调解协议不予确认。本裁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刘桢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云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