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深宝法沙执字第783-2号
裁判日期: 2014-04-22
公开日期: 2014-11-20
案件名称
鲁洲明劳动争议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鲁洲明,深圳市永迪尔电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深宝法沙执字第783-2号申请执行人鲁洲明。被执行人深圳市永迪尔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福永街道和平社区富裕工业区(重庆路晖信工业园)第一幢第一、二、三、四层。法定代表人吴翠娥。申请执行人鲁洲明与被执行人深圳市永迪尔电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深圳市宝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深宝劳人仲(福永)案(2014)318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6条、第3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查封、扣押被执行人深圳市永迪尔电子有限公司的财产(以人民币24259.92元及利息为限)。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胡慧玲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谢会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