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龙泉执字第314-1号
裁判日期: 2014-04-22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姚涛、冷建琼与唐伦燕、尹克琴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姚涛,冷建琼,唐伦燕,尹克琴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龙泉执字第314-1号申请执行人姚涛。申请执行人冷建琼。被执行人唐伦燕。被执行人尹克琴。申请执行人姚涛、冷建琼与被执行人唐伦燕、尹克琴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龙泉民初第119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唐伦燕、尹克琴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姚涛、冷建琼于2014年3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唐伦燕、尹克琴给付申请执行人退还购房款及违约金138763元和相应利息。执行中,本院依法轮后查封了被执行人唐伦燕、尹克琴共同所有住房一套。同时,本院依法在银行及本区车管所均未能发现二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姚涛、冷建琼也提供不出二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此次执行标的总额为人民币138763元和相应利息。现被执行人唐伦燕、尹克琴尚欠申请执行人姚涛、冷建琼1387**元和相应利息。二、终结本院作出的(2013)龙泉民初字第119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执行条件成就时,申请执行人姚涛、冷建琼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吴皓常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陈东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