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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洛民终字第764号

裁判日期: 2014-04-22

公开日期: 2014-05-20

案件名称

王乾睿与沈嘉恒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乾睿,沈嘉恒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洛民终字第76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乾睿,男,汉族。法定代理人:王苍,男,汉族。法定代理人:任亚楠,女,汉族。委托代理人:刘喜,河南永晖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沈嘉恒,男,汉族。法定代理人:沈月东,男,汉族。法定代理人:张朝红,女,汉族。委托代理人:白智敏、李炜,河南智翔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王乾睿与被上诉人沈嘉恒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2012)涧民一初字第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王乾睿的法定代理人王苍、任亚楠,委托代理人刘喜,被上诉人沈嘉恒的法定代理人张朝红,委托代理人李玮到庭参加了诉讼。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可能影响案件的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2012)涧民一初字第11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苏 娜审 判 员  吴爱霞代审判员  沈可可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黄思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