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润执字第214号
裁判日期: 2014-04-22
公开日期: 2014-12-26
案件名称
镇江市维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镇江市维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胡志凤,赵伟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润执字第214号申请执行人镇江市维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本市宝塔路横街78号。法定代表人刘银娣,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胡志凤。被执行人赵伟平。申请执行人镇江市维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胡志凤、赵伟平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润商初字第190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镇江市维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于2014年1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给���申请执行人2000元。双方当事人就余款达成和解协议。和解协议确认被执行人自2014年5月起至2016年12月,每月给付申请执行人500-2000元;自2017年1月起被执行人每月给付申请执行人10000元至还清欠款时止。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在和解履行期间,本次执行程序可依法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2)润商初字第190号民事判决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孙国根执行员 谢春雨执行员 冷祥顺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唐 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