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谯民一初字第00726号
裁判日期: 2014-04-22
公开日期: 2016-08-22
案件名称
李先更与田朋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先更,田朋成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谯民一初字第00726号原告:李先更。被告:田朋成。委托代理人:赵启昌,亳州市谯城区双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先更诉被告田朋成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先更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更负担。审 判 长 于文礼人民陪审员 董全礼人民陪审员 王天成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杨守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