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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谯民一初字第00726号

裁判日期: 2014-04-22

公开日期: 2016-08-22

案件名称

李先更与田朋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先更,田朋成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谯民一初字第00726号原告:李先更。被告:田朋成。委托代理人:赵启昌,亳州市谯城区双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先更诉被告田朋成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先更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更负担。审 判 长  于文礼人民陪审员  董全礼人民陪审员  王天成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杨守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