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乳少民初字第52号
裁判日期: 2014-04-22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林清白与林顺举、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乳山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乳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乳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清白,林顺举,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乳山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乳少民初字第52号原告:林清白。委托代理人:王世强,山东卓世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昱谊,山东卓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顺举。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乳山支公司,住所地乳山市北外环路。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清白与被告林顺举、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乳山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林清白于2014年4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林顺举、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乳山支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经审查符合有关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清白撤回对被告林顺举、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乳山支公司起诉。案件受理费91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燕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刘晓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