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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深龙法知民初字第292号

裁判日期: 2014-04-22

公开日期: 2014-07-25

案件名称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深圳市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知民判决书8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深圳市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民 事 裁 定 书(2014)深龙法知民初字第292号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呼家楼京广中心商务楼401室。法定代表人王某。委托代理人张某,广东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朱某,广东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市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被告深圳市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交了撤诉申请书,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撤回对被告深圳市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负担。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已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本院依法向其退还人民币25元。审判长 李    浪    花审判员 周赐钰代理审判员林洋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黄    思    娟第2页,共2页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