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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新瓦执字第00018号

裁判日期: 2014-04-22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许勇先与江苏三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沈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沂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勇先,江苏三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沈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新瓦执字第00018号申请执行人许勇先。被执行人江苏三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新沂市草桥镇草桥街。法定代表人沈勇,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沈勇。本院在执行许勇先与江苏三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沈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4年4月18日向我院提出撤销强制执行申请的请求。本院认为,申请人撤销强制执行申请,本案应当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新瓦民初字第077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秦光辉代理审判员  陈都冉代理审判员  黄经纬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徐勤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