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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永法执字第27号

裁判日期: 2014-04-22

公开日期: 2014-06-19

案件名称

屈继刚与周圣平、眭红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屈继刚,周圣平,眭红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永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永法执字第27号申请执行人屈继刚,男,居民。被执行人周圣平,男,居民。被执行人眭红兰,女,居民。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永福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永民初字第36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予以受理。在本案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本案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3)永民初字第36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被执行人未按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就尚未实现部���的债权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恢复本院作出的(2013)永民初字第36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申请重新立案执行的,应当提交执行申请书和提供财产线索或具备执行条件的证明。对尚在查封、冻结的被执行人的财产,查封、冻结期间届满后,申请执行人需要在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间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续行查封、冻结申请,逾期不提出申请的,后果由申请执行人承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陈寿忠审 判 员  莫奇云审 判 员  韦胜忠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韦 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