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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秀民一初字第260号

裁判日期: 2014-04-22

公开日期: 2014-05-23

案件名称

王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撤诉裁定书

法院

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海南省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秀民一初字第260号原告:王某,女。被告:李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于2014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判员  王康宏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蒋晶晶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