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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灌执字第82-1号

裁判日期: 2014-04-22

公开日期: 2014-12-0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廖小珠与被执行人蒋珍友故意伤害刑事附带民事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灌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灌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廖小珠,蒋珍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灌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灌执字第82-1号申请执行人廖小珠,农民。被执行人蒋珍友,农民。申请执行人廖小珠与被执行人蒋珍友故意伤害刑事附带民事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0)灌刑初字第2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2年5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进行了备案登记。2014年4月22日,申请人以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可供执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赔偿款4318.74元,并承担本案的执行费用,本院已依法受理。现查明,被执行人蒋珍友在广西灌阳农村商业银行有储蓄存款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蒋珍友所有的在广西灌阳农村商业银行的储蓄存款5600元(户名:蒋珍友,开户行:广西灌阳农村商业银行文市支行,帐号:32×××35)至本院(户名:灌阳县人民法院,开户行:广西灌阳农村商业银行营业部,帐号:32×××75)。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谢良豪审 判 员 卿秋生审 判 员 黄汉民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 莫 屈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