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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资民一初字第58号

裁判日期: 2014-04-22

公开日期: 2015-04-22

案件名称

刘志平与刘耀平遗嘱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益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资民一初字第58号原告刘志平,男,1952年2月7日出生,汉族,益阳市人,住益阳市资阳区资江西路。委托代理人彭汉先,湖南省益阳市三益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被告刘耀平,男,1964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益阳市人,住益阳市资阳区人民路。委托代理人卜春芳,女,1974年1月27日出生,汉族,益阳市人,住益阳市资阳区人民路127号,系刘耀平之妻。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委托代理人黄立波,湖南义剑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志平与被告刘耀平遗嘱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志平于2014年4月2日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审理。审 判 长  狄卫华审 判 员  罗红霞人民陪审员  朱策勋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龚洪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