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胶民初字第1255号

裁判日期: 2014-04-22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张冬晖与王奕儒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冬晖,王奕儒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胶民初字第1255号原告张冬晖,男,汉族,住胶州市。委托代理人王晓娟,胶州润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奕儒,男,汉族,住胶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冬晖与被告王奕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诉讼过程中对自己诉讼权利作出的自主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冬晖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50元,减半收取575元,由原告张冬晖负担。审 判 长  周丽萍代理审判员  郭文全人民陪审员  郑学军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潘子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