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胶民初字第1255号
裁判日期: 2014-04-22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张冬晖与王奕儒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冬晖,王奕儒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胶民初字第1255号原告张冬晖,男,汉族,住胶州市。委托代理人王晓娟,胶州润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奕儒,男,汉族,住胶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冬晖与被告王奕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诉讼过程中对自己诉讼权利作出的自主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冬晖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50元,减半收取575元,由原告张冬晖负担。审 判 长 周丽萍代理审判员 郭文全人民陪审员 郑学军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潘子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