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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嫩法执字第162号

裁判日期: 2014-04-22

公开日期: 2014-05-19

案件名称

曹开广与葛春峰租赁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嫩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嫩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开广,葛春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黑龙江省嫩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嫩法执字第162号申请执行人曹开广,男。被执行人葛春峰,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嫩江县人民法院(2014)嫩民初字第1号民事调解书,于2014年1月13日向被执行人葛春峰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葛春峰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葛春峰在中国农业银行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嫩江支行的存款10000元,冻结期限为180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万春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陶 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