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高执字第4-3号
裁判日期: 2014-04-22
公开日期: 2015-01-18
案件名称
邓玉军程建生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邓玉军,程建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高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高执字第4-3号申请执行人邓玉军,又名邓玉君。被执行人程建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保民一终字第572-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1月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程建生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规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程建生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程建生在中国农业银行的存款17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松贺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慧琴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