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蓝民初字第00417号

裁判日期: 2014-04-22

公开日期: 2014-08-11

案件名称

马某与樊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蓝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蓝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蓝民初字第00417号原告马某,女,汉族,居民。被告樊某,男,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马某诉樊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某于2014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某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依法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马某已预交),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马某负担。审判员  胡光炜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程明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