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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温鹿民初字第2410号

裁判日期: 2014-04-22

公开日期: 2017-01-09

案件名称

吴东雷与刘际林、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东雷,刘际林,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温鹿民初字第2410号原告:吴东雷,男,1983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毫州市谯城区。被告:刘际林,男,1982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文成县。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市分公司,住所地:温州市新城大道保险大楼。组织机构代码:74203145-5。负责人:何彬,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园园,女,1981年1月29日出生,系该公司员工,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吴东雷与被告刘际林、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吴东雷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2050元,减半收取1025元,由原告吴东雷负担。审 判 长 戴 谊人民陪审员 蔡 红人民陪审员 王炳玉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二日代书 记员 侯璐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