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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峨眉执字第215号

裁判日期: 2014-04-22

公开日期: 2014-10-28

案件名称

乐山市沙湾区全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与罗林买卖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峨眉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峨眉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乐山市沙湾区全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罗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峨眉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峨眉执字第215号申请执行人:乐山市沙湾区全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赵建,董事长。被执行人:罗林,男,生于1975年11月1日,汉族,居民,住峨眉山市。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峨眉民初字第1560号民事判决书,受理乐山市沙湾区全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罗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的执行标的为:给付申请执行人货款88642.4元,负担案件受理费2020元、公告费560元、执行费1230元。执行中,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在本院另案中尚未领取的拍卖款70982元支付给了申请执行人,剩余货款17660.4元未执行。被执行人现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并同意在本次执行中放弃对17660.4元债权的执行,待具备执行条件后,再向本院申请恢复对17660.4元债权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峨眉山市人民法院(2013)峨眉民初字第156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凭执行裁定书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人民法院应当作为新收案件重新予以立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宏伟审判员  吴 玥审判员  易兴汶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 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