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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干民二初字第97号

裁判日期: 2014-04-22

公开日期: 2014-08-19

案件名称

新干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黄冬儿、赵金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干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新干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黄冬儿,赵金凤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新干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干民二初字第97号原告新干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新干县。法定代表人王茂波,系该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周勇刚,系该社桃溪信用社主任。被告黄冬儿,男,成年,汉族,新干县人,住新干县。被告赵金凤,女,成年,汉族,新干县人,住新干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新干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黄冬儿、赵金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新干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同意被告黄冬儿要求延期偿还借款本息的请求为由,于2014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新干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新干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建辉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 斌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