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新执字第00505号
裁判日期: 2014-04-22
公开日期: 2014-07-08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长缨路支行与张建中、王艳芳、陕西盎睿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借款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长缨路支行,陕西盎睿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新执字第0050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长缨路支行,住所地西安市新城区长缨东路381号。被执行人。被执行人。被执行人陕西盎睿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太白南路中段119号海星未来城2幢3单元30803室。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长缨路支行与张建中、王艳芳、陕西盎睿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借款纠纷一案,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公证处于2014年2月21日作出的(2014)西莲证经字第1507号执行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长缨路支行于2014年3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4月30日向本院申请退出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人可随时再行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新执字第00505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时,可随时申请人民法院再行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吴利平审判员 吴建平审判员 舒四来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潘 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