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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会理民初字第936号

裁判日期: 2014-04-22

公开日期: 2014-08-12

案件名称

周浩松诉陶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会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会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浩松,陶军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会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会理民初字第936号原告周浩松,男,1997年9月1日出生,汉族,四川省会理县人,村民。法定代理人周以华,男,1969年5月26日出生,汉族,四川省会理县人,村民。被告陶军,男,1986年10月3日出生,汉族,四川省会理县人,村民。本院于2014年4月14日立案受理原告周浩松与被告陶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因原、被告已私下达成协议,原告周浩松于2013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浩松要求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当庭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浩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周浩松负担。代理审判员 谢 晶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李国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