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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万法民初字第02333号

裁判日期: 2014-04-22

公开日期: 2014-08-29

案件名称

2014-2333 郎X与向X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郎某,向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万法民初字第02333号原告郎某,女,生于1988年10月28日,汉族。被告向某,男,生于1986年9月12日,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郎某与被告向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郎某于2014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郎某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郎某撤回对被告向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郎某承担。审判员  黄睿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夏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