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涵民初字第1128号
裁判日期: 2014-04-22
公开日期: 2014-05-19
案件名称
苏扬与黄志亮、郑秀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扬,黄志亮,郑秀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涵民初字第1128号原告苏扬,男,1970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警察,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被告黄志亮,男,1975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被告郑秀丽,女,1976年8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苏扬诉被告黄志亮、郑秀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苏扬于2014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苏扬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其意思表示真实,又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扬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3500元,减半收取1750元,由原告苏扬负担。审判员 周 庆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曾庆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