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金民一(民)初字第1185号
裁判日期: 2014-04-22
公开日期: 2017-04-05
案件名称
韩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金民一(民)初字第1185号原告韩某,女,1973年9月18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金山区,现住上海市金山区。被告王某,男,1970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金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韩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李 江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江彧超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