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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志民执字第00049号

裁判日期: 2014-04-22

公开日期: 2014-09-1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黄某某(又名黄某甲)与被执行人张某、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志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志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某某,张某,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志民执字第00049号申请执行人黄某某(又名黄某甲),男,1983年3月2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张某,男,1988年7月11日生,汉族。被执行人王某某,男,1988年2月22日生,汉族。申请执行人黄某某(又名黄某甲)与被执行人张某、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2013)志民初字第0057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张某、王某某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黄某某(又名黄某甲)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张某、王某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1、责令被执行人张某、王某某在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给付申请执行人黄某某(又名黄某甲)借55000元及利息(利息以不超过该年度中国人民银行基准利率的4倍计算,自2012年7月14日起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缴纳案件执行费720元;2、责令被执行人张某在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给付申请执行人黄某某(又名黄某甲)借款110000元,缴纳案件受理费3600元、执行费1650元。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被执行人张某与申请执行人黄某某(又名黄某甲)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张某给付申请执行人黄某某借款本金150000元(即时履行),申请执行人黄某某(又名黄某甲)自愿放弃借款本金15000元及利息并自愿承担本案的案件受理费3600元、执行费2370元。至此,本案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4)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2013)志民初字第0057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高 勇执行员 冯海浪执行员 燕 荣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省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