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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巩民初字第51-1号

裁判日期: 2014-04-22

公开日期: 2014-09-20

案件名称

位怀民诉徐鸿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巩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巩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位怀民,徐鸿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巩民初字第51-1号原告:位怀民,男,1953年4月24日出生,汉族。被告:徐鸿钊,男,成年,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位怀民诉被告徐鸿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位怀民于2014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位怀民的撤回起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位怀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位怀民负担。审 判 长  朱建超人民陪审员  曹淑敏人民陪审员  李爱文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张文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