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巩民初字第51-1号
裁判日期: 2014-04-22
公开日期: 2014-09-20
案件名称
位怀民诉徐鸿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巩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巩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位怀民,徐鸿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巩民初字第51-1号原告:位怀民,男,1953年4月24日出生,汉族。被告:徐鸿钊,男,成年,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位怀民诉被告徐鸿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位怀民于2014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位怀民的撤回起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位怀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位怀民负担。审 判 长 朱建超人民陪审员 曹淑敏人民陪审员 李爱文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张文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