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北执字第591号

裁判日期: 2014-04-22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张爱善侵权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爱善,唐友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北执字第591号申请执行人张爱善被执行人唐友庆申请执行人张爱善与被执行人唐友庆侵权纠纷执行一案,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2013)北民初字第127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于2014年2月18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觉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全部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张爱善申请执行的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2013)北民初字第127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执行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予以结案。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其航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邹海峰 更多数据: